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84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被告供犯罪所用之菜刀,既未扣案,復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所
有,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
305條、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