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加倍返還定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明紳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蒲心悅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
盧姿羽 律師上原告與被告國紘機械工業有限公司請求加倍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