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93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陳宇軒 相對人 莊鎮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月10日將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501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1月6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此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又相對人分別於⑴111年1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468,750元;⑵111年1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370萬元;⑶110年8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50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並約定如未按月清償本息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上開貸款,相對人自113年6月18日起不為清償,尚積欠4,201,846元暨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借款契約、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為證。另經本院於113年11月6日通知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該通知業於同年月26日送達相對人,惟其迄今未表示意見,有公示送達公告、公示送達證書、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足稽,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靖附表一: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1苗栗縣竹南鎮新博愛段10001,57785/10000附表二:
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用途主要建材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670竹南鎮新博愛段1000地號中華里18鄰文林街41號13樓之1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16層十三層:102.11陽台:10.49花台:0.981/1共有部分:新博愛段770建號、56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58/10000。共有部分:新博愛段774建號、1,107.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5/10000。2769竹南鎮新博愛段1000地號中華里18鄰文林街41號地下二樓停車場、防空避難室、鋼筋混凝土造、16層地下二層:862.55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