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票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99號聲請人 楊明曜 代理人 林書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廖芳珮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