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1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合於民國96年7月16日施行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要件,經本院於96年10月24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704號裁定分別予以減刑,此有本院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供參,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10日│拘役5日│├────────┼────────┼────────┼────────┤│犯罪日期│96.01.27│96.01.28│96.01.28│├────────┼────────┼────────┼────────┤│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280號│緝字第280號│緝字第280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95年度基簡字第│96年度基簡字第││││725號│725號│72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6.29│96.06.29│96.06.29│├───┼────┼────────┼────────┼────────┤││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96年度基簡字第│96年度基簡字第│96年度基簡字第│││案號│725號│725號│725號││判決├────┼────────┼────────┼────────┤││判決│96.07.23│96.07.23│96.07.23│││確定日期││││├───┴────┼────────┼────────┼────────┤││經臺灣基隆地方法│經臺灣基隆地方法│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96.10.24以96│院於96.10.24以96│院於96.10.24以96││備註│年度聲減字第1704│年度聲減字第1704│年度聲減字第1704│││號裁定減刑為拘役│號裁定減刑為拘役│號裁定減刑為拘役│││10日│5日│2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20日│拘役15日│├────────┼────────┼────────┼────────┤│犯罪日期│96.03.29│96.03.30│96.04.18│├────────┼────────┼────────┼────────┤│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年度及案號│緝字第280號│緝字第280號│緝字第280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95年度基簡字第│96年度基簡字第││││725號│725號│72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6.29│96.06.29│96.06.29│├───┼────┼────────┼────────┼────────┤││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96年度基簡字第│96年度基簡字第│96年度基簡字第│││案號│725號│725號│725號││判決├────┼────────┼────────┼────────┤││判決│96.07.23│96.07.23│96.07.23│││確定日期││││├───┴────┼────────┼────────┼────────┤││經臺灣基隆地方法│經臺灣基隆地方法│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96.10.24以96│院於96.10.24以96│院於96.10.24以96││備註│年度聲減字第1704│年度聲減字第1704│年度聲減字第1704│││號裁定減刑為拘役│號裁定減刑為拘役│號裁定減刑為拘役│││10日│10日│7日│└────────┴────────┴────────┴────────┘┌────────┬────────┬────────┬────────┐│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2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96.06.18│96.06.18│96.07.11│├────────┼────────┼────────┼────────┤│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年度及案號│字第3323號│字第3323號│字第3323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443│96年度易字第443│96年度易字第443││││、485號│、485號│、48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10.02│96.10.02│96.10.02│├───┼────┼────────┼────────┼────────┤││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96年度易字第443│96年度易字第443│96年度易字第443│││案號│、485號│、485號│、485號││判決├────┼────────┼────────┼────────┤││判決│96.10.22│96.10.22│96.10.22│││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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