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三六六號
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魏麗娟法官梁玉芬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書記官張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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