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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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73號聲請人 蕭純德 相對人 陳建雄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5日函命於10日內補正「相對人(即被繼承人)陳建雄之繼承系統表(含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有無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資料,以憑辦理。」,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8月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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