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6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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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9631號債權人國防部福利事業管理處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7樓法定代理人 沈耀國 住臺北市○○區○○路0段0號7樓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茂椿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