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拍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55號聲請人 曾于瑄
崔傳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捷利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台北地院110年司促字第18135號支付命令之確定證明書。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