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33號聲請人 郭馨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楊菁蒂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九年度上字第二一五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九年四月二十日準備程序期日、五月十三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交付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就本院109年度上字第21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相對人訴訟代理人於民國109年4月20日準備程序開庭時,表示沒有調查孔○○手機於107年4月30日有無行動上網功能的必要,復於109年5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回答不出於107年4月30日介壽國中803班有哪位同學分享行動上網訊號給孔○○,伊欲保全相對人疑涉嫌偽造LINE截圖,且散播損害伊名譽之事證,為維護自身法律上權益,有調取開庭錄音之必要,爰依法聲請交付上開期日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上字第215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上開規定,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爰併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慧萍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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