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簡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簡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5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660元,及上訴審裁判費2,490元,共計4,1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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