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37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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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3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374號債權人金勝晟鮮蛋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煜 論債務人 古怡婷 即三台雜糧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柒拾貳萬叁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債權人所提出遭退票之支票,發票人為古怡婷個人或由其擔任商號負責人之三台雜糧行。債權人雖稱 佘文斌 為古怡婷之配偶、 佘海臺 、 許秋娥 為佘文斌之父母,四人共同經營三台雜糧行,負責商號之承購、會計、交易買賣等事項,然並未提出相關資料以為釋明,僅泛稱依常理與地方風俗習慣,商號乃家族事業共同合作經營之,故債權人就佘文斌、佘海臺、許秋娥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