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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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7號原告 楊義昌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複代理人 蔡寶慶 被告 羅蘇金寶
羅智榮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騰舜 被告 羅卜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1頁第19、20行中關於「編號B部分面積一一三九‧五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B部分面積一一三九‧五七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