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23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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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23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中簡字第23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九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美鶯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罰金數額已提高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