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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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7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永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緩字第1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簽注單 伍張 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鄭永祥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68條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105年度速偵字第184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就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簽注單5張(附警卷內),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鄭永祥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11月16日以105年度速偵字第1849號為緩起訴處分後,嗣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於105年12月5日以105年度上職議字第5081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至106年12月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乙情,有上開該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憑。又扣案之簽注單5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於警詢時供述在卷,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李懿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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