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66號聲請人嘉義市政府代理人 呂佩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王慶成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依民法第1177條及第1178條第2項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惟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時,其聲請書應附具證明文件,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136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之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王慶成之遺產管理人,固有提出物品移交清冊、死亡證明書及除戶謄本為證,惟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須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提出其他必要文件,依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通知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收受,然聲請人迄今仍未繳費,有本院通知函、送達證書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則聲請人之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冠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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