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6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偉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叁萬零捌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葉煒均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561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偉美│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74251││4月10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楊偉美│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1024││4月10日││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楊偉美│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87291││4月10日││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3│新臺幣│楊偉美│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52361││4月10日││算之違約金│││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偉美於民國92年05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
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5月19日起至民國95年05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4月09日止累計235,045元正未給付,其中74,251元為本金;160,710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楊偉美於民國91年1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元,約定自民國91年11月22日起至民國94年11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4月09日止累計85,296元正未給付,其中21,024元為本金;55,549元為利息;8,72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楊偉美於民國94年05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
0元,約定分01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4月09日止累計195,916元正未給付,(其中52,361元為本金,143,55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楊偉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
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4月09日止累計314,571元正未給付,其中87,291元為消費款;223,680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小額透支借據、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