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八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零肆玖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補充「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甲○○託乙○○代為購買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為警查獲,並扣得乙○○代甲○○購買之安非他命淨重0.0七九八公克(嗣取0.0三0一公克鑑析用罄,餘0.0四九七公克」,暨證據補充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通知書外,均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三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當事人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江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