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二八九號
原告甲○○被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右當事人間強制執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專屬不動產物權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無非本於其所有坐落台北市○○區○○段三小段五三八地號、五三七地號及其上之建號三一0九二建物,遭被告另案聲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執行,為此請求撤銷該執行程序並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及附帶賠償,此有原告起訴狀在卷足稽,從而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本院依職權裁定移送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楊志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B書記官李淑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