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捌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雖得易科罰金,但若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其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參照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自明。
二、本件受刑人陳文森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判決後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4、5、6、12之罪,依刑法規定雖得易科罰金,但若與不得易科之附表所示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其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即本院100年度上更㈠字第131號),另所處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罰金刑,雖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但仍應與本件附表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石馨文法官卓進仕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文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年4月23日│98年4月23日│98年5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8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98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490、602號│490、602號│490、602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390、490│98年度訴字第390、490│98年度訴字第390、490││││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8.11.30│98.11.30│98.11.30│├─┼──────┼──────────┼──────────┼──────────┤│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390、490│98年度訴字第390、490│98年度訴字第390、490││││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11.30│98.11.30│98.11.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242號│242號│242號│││(臺中地檢99年度執助│(臺中地檢99年度執助│(臺中地檢99年度執助││備註│字第161號)│字第161號)│字第161號)││├──────────┴──────────┴──────────┤││編號1至15號業經臺中地院以99聲42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由臺中│││地檢以99執更4085號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文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贓物│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5月19日│97年11月中旬某日│97年11月中旬某日起至│││││98年4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8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98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490、602號│2320號│2320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390、490│98年度易字第593號│98年度易字第593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8.11.30│98.11.18│98.11.18│├─┼──────┼──────────┼──────────┼──────────┤│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390、490│98年度易字第593號│98年度易字第593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11.30│98.12.14│98.12.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242號│188號│188號│││(臺中地檢99年度執助│(臺中地檢99年度執助│(臺中地檢99年度執助││備註│字第161號)│字第153號)│字第153號)││├──────────┴──────────┴──────────┤││編號1至15號業經臺中地院以99聲42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由臺中│││地檢以99執更4085號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文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8年10月21日│98年10月21日│98年9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5418號│25418號│2751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4051號│98年度易字第4051號│99年度易字第88號││││││││實├──────┼──────────┼──────────┼──────────┤│審│判決日期│98.12.31│98.12.31│99.01.27│├─┼──────┼──────────┼──────────┼──────────┤│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4051號│98年度易字第4051號│99年度易字第8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1.25│99.01.25│99.02.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510號│1510號│2183號││備註│││││├──────────┴──────────┴──────────┤││編號1至15號業經臺中地院以99聲42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由臺中│││地檢以99執更4085號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文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年10月7日│98年10月20日│98年10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26851號│第4779號│第4779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253號│99年度訴字第6號│99年度訴字第6號││實├──────┼──────────┼──────────┼──────────┤│審│判決日期│99.02.03│99.01.20│99.01.20│├─┼──────┼──────────┼──────────┼──────────┤│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253號│99年度訴字第6號│99年度訴字第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3.15│99.02.22│99.02.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4031號│3134號│3134號││備註├──────────┴──────────┴──────────┤││編號1至15號業經臺中地院以99聲42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由臺中│││地檢以99執更4085號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文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98年8月27日│98年6月14日│98年9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266號│4395號│7841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244號│99年度易字第265號│99年度訴字第1188號││實├──────┼──────────┼──────────┼──────────┤│審│判決日期│99.04.09│99.05.04│99.08.27│├─┼──────┼──────────┼──────────┼──────────┤│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244號│99年度易字第265號│99年度訴字第118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5.11│99.05.24│99.09.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2524號(臺中地檢99年│1582號│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度執助字第1135號)│(臺中地檢99年度執助│11975號││││字第1258號)│││備註├──────────┴──────────┴──────────┤││編號1至15號業經臺中地院以99聲42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由臺中│││地檢以99執更4085號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文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6│││├────────┼──────────┼──────────┼──────────┤│罪名│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併科罰金新台幣6000│││││0元部分,可與另案臺│││││中地檢99年執助154號│││││定刑)│││├────────┼──────────┼──────────┼──────────┤│犯罪日期│98年10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0317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更(一)字││││││第131號││││實├──────┼──────────┼──────────┼──────────┤│審│判決日期│100.10.04│││├─┼──────┼──────────┼──────────┼──────────┤│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台上字第726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12.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備註│第5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