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7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俊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7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俊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佰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俊明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4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子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