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4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46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務人 陳秀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陸仟柒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臺幣參萬捌仟參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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