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2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217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聖豐
吳柏文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843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林聖豐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
吳柏文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林聖豐明知硝西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4款列管之第四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17日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向不詳之人購得含有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毒品先驅原料2-胺基-5-硝基二苯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47包(紅色愛心士兵圖案,總淨重27.03公克,第四級毒品硝西泮部分推估驗前純質總淨重共6.75公克),而非法持有之。 嗣經警 於113年3月17日持搜索票對林聖豐實施搜索,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吳柏文亦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13年2月初某日,在不詳地點,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阿凱 」之人,以每顆膠囊新臺幣(下同)50元之代價,購得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膠囊共100顆,而非法持有之。嗣經警於113年3月17日持搜索票對林聖豐實施搜索時,在現場查獲吳柏文,經吳柏文同意搜索後,扣得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3包毒品膠囊,共計84顆(含第三級毒品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為6.12公克),始悉上情。
三、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林聖豐、吳柏文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2人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2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同法第159條第1項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亦不受同法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2人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被告林聖豐部分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948號卷【下稱偵15948卷】第71至75、333至338頁、本院卷第67至74、77至86頁;被告吳柏文部分見偵15948卷第87至92、341至344、391至396、409至410頁、本院卷第67至74、77至86頁),並有受執行人被告林聖豐、吳柏文之本院113年聲搜字00781號搜索票(見偵15948卷第93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15948卷第95至101頁)、搜索過程蒐證影像照片(見偵15948卷第151至155、161頁)、受執行人被告吳柏文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見偵15948卷第10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15948卷第111至115頁)、搜索過程蒐證影像照片(見偵15948卷第157至161頁)、扣案毒品初篩及秤重照片(見偵15948卷第185至205頁)、員警職務報告(見偵15948卷第415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13日刑理字第1136056219號鑑定書(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8439號卷【下稱偵28439卷】第73至75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見偵28439卷第77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8日刑理字第1136054031號鑑定書(見偵28439卷第79至80頁),以及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在卷可稽,足認被告2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林聖豐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6項之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被告吳柏文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二)被告吳柏文前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99年度訴字第7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9年度訴字第541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9年度訴字第2375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①至③案嗣經新北地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下稱甲案)。又因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9年度簡字第881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0年度易字第7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④至⑤案嗣經新北地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4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乙案)。上開甲、乙案經接續執行,於102年1月3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因撤銷假釋而執行殘刑11月6日;再因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71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⑦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04年度桃簡字第53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⑥至⑦案嗣經桃園地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8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下稱丙案)。復因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2年度簡字第454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⑨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3年度訴字第489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上訴後,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319號及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3108號駁回上訴確定;上開⑧至⑨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0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下稱丁案)。上開丙、丁案經與上開甲、乙案撤銷假釋而執行之殘刑接續執行,於110年8月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12年8月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審酌被告吳柏文前因故意犯罪經徒刑執行完畢,理應產生警惕作用,竟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犯行,且前案與本案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足認其刑罰反應力薄弱,具有特別之惡性,被告吳柏文因此就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並不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及其人身自由因此有遭受過苛之侵害,而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或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情形,依前揭說明,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均明知毒品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人體健康及社會戕害甚鉅,竟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被告林聖豐猶非法持有第四級毒品、被告吳柏文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均達5公克以上,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等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及其等之前科素行(被告吳柏文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以及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8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係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倘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則被告所持有之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本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紅色愛心士兵圖示毒品咖啡包47包,均檢出第四級毒品成分、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毒品膠囊,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成分(詳如附表備註欄所載),均屬違禁物,自應於被告2人所犯各罪項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沒收;附表編號1毒品咖啡包之包裝袋、編號2至4毒品膠囊之包裝膠囊因直接包覆該等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亦應併予宣告沒收。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第6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詠琪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怡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咏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扣案物)編號扣案物數量備註1紅色愛心士兵圖示毒品咖啡包47包【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13日刑理字第1136056219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一、送驗證物編號A25及A26:經檢視均為紅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一)驗前總毛重2.00公克(包裝總重約0.82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18公克。(二)抽取編號A25鑑定:經檢視內含黃色粉末。1、淨重0.54公克,取0.53公克鑑定用罄,餘0.01公克。2、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Nimetazepam)、”愷他命”(Ketamine)、”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Nitrazepam)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胺基-5-硝基二苯酮”(2-Amino-5-nitrobenzophenone)等成分。3、測得硝西泮(耐妥眠)純度約25%;2-胺基-5-硝基二苯酮純度約1%。二、證物編號A1至A47,來文載示總毛重46.30公克、包裝總重19.27公克、總淨重27.03公克1、硝西泮(耐妥眠)純度25%,推估純質總淨重6.75公克2、2-胺基-5-硝基二苯酮純度1%,推估純質總淨重0.27公克。2橘色膠囊30顆【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8日刑理字第1136054031號鑑定書】一、送驗證物編號A1~A30,橘白膠囊,1包,經檢視膠囊型態僅1種,包裝上已有編號A,經檢視均為橘/白色膠囊,外觀形態均相似,酌量取樣鑑定。(一)總淨重9.83公克,共取0.33公克鑑定用罄,總餘9.50公克。(二)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1-Methylphenyl-1-propanone(Methylpropiophenone)][包含其異構物1-(4-Methylphenyl)-1-propanone、2-Methyl、3-Methyl]等成分。(三)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8%,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76公克。3紅色膠囊49顆【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8日刑理字第1136054031號鑑定書】二、送驗證物編號B1~B49,紅白膠囊,1包,經檢視膠囊型態僅1種,包裝上已有編號B,經檢視均為紅/白色膠囊,外觀形態均相似,酌量取樣鑑定。(一)總淨重17.73公克,共取0.48公克鑑定用罄,總餘17.25公克。(二)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1-Methylphenyl-1-propanone(Methylpropiophenone)][包含其異構物1-(4-Methylphenyl)-1-propanone、2-Methyl、3-Methyl]等成分。(三)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21%,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72公克。4膠囊5顆【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8日刑理字第1136054031號鑑定書】三、送驗證物編號C1~C5,紅白膠囊,1包,經檢視膠囊型態僅1種,包裝上已有編號C,經檢視均為褐/綠色膠囊(已受潮變形),外觀形態均相似,酌量取樣鑑定。(一)總淨重2.81公克,共取0.76公克鑑定用罄,總餘2.05公克。(二)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1-甲基苯基-1-丙酮”[1-Methylphenyl-1-propanone(Methylpropiophenone)][包含其異構物1-(4-Methylphenyl)-1-propanone、2-Methyl、3-Methyl]等成分。(三)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23%,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64公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