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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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育誠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3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育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育誠前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張育誠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共2罪,先後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執行筆錄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並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珮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附表:受刑人張育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肇事逃逸│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3日(聲請書誤載│105年12月3日│││為102年)││├───────┼─────────────┼─────────────┤│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590號│106年度偵字第590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案號│106年度交訴字第19號│106年度交訴字第19號││實審├───┼─────────────┼─────────────┤││判決日│106年8月18日│106年8月18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交訴字第19號│106年度交訴字第19號││判決├───┼─────────────┼─────────────┤││判決確│106年12月11日│106年12月11日│││定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否│是││金之案件│││├───────┼─────────────┼─────────────┤│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3781號│年度執字第378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