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93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93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937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孫秀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肆仟柒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拾玖萬零肆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孫秀貞於103年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0年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04,729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76元整、消費款590,422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3,931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90,422元自110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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