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8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佳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緝字第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佳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佳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
5款亦有規定。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皆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罪刑不得易科罰金,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得處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應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提出經其簽名並捺印之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參。是足認受刑人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從而,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之聲請,即有所據,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刑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罪刑合併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本院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嫀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附表:受刑人蔡佳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刑法第320條第1項│││條第2項││├─────┼──────────┼──────────┤│犯罪日期│106年4月18日為警採│106年4月18日│││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署│├─────┼──────────┼──────────┤│年度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755│106年度偵字第2494號│││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45號│106年度港簡字第111││實│││號││審├───┼──────────┼──────────┤││判決│106年8月31日│106年5月3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45號│106年度港簡字第111││決│││號││├───┼──────────┼──────────┤││確定判│106年8月31日│106年7月5日│││決日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