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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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民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民補字第275號原告佳具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鴻松 被告偉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耀進 上列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參拾壹萬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參佰玖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貳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書記官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