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4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GUCCI」商標之皮包壹只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18l號被告甲○○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8月2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l為緩起訴處分,並於97年7月26日緩起訴期滿。扣案之GUCCI牌皮夾l只,係屬仿冒商品,有鑑定書在卷可參,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屬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規定,應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96年度偵字第3181號)確定,有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見96年度緩字第1878號卷第3至4頁);次查,扣案之「GUCCI」商標皮包壹只係仿冒品且為被告所有,供違反前開商標法案件所販賣之物乙節,復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警卷第9至10頁、偵卷第38至39頁),並有證人 賴麗玉 出具之鑑定證明書(見警卷第25頁)各1份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