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6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之4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榮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陳淑芬附件:
一、陳報聲請人住所台南市○區○○里○○鄰○○街○○○號9樓之4房屋為何人所有。
二、陳報聲請人現任職公司名稱、地址及在職證明文件。
三、陳報聲請人現有無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案件係屬於法院,如有,並陳報案號及繫屬法院。
四、提出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二年內所有之薪資證明文件(例如薪轉存摺)。
五、提出與聲請人母親同住家屬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六、提出聲請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七、提出聲請人所陳稱遭杉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非自願性資遣之證明文件。
八、提出聲請人二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若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九、聲請人應釋明何以其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房屋付款明細欄上載年租金均為42,000元,卻陳稱每月租金為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