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 蕭順圭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訴訟代理人 陳宏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起訴前請求先行調解,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239,791元【計算式:874平方公尺×26,226元(即106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415×200(即欲移轉之所有權應有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爰命原告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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