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任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經同一裁判判決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任翔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任翔因詐欺等數罪,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而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6至9所示之罪刑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執行筆錄),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郭雅美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1日│102年7月26日│102年8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3年度偵字第1422│署103年度偵字第1422│署103年度偵字第1422│││號│號│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2056│103年度上訴字第2056│103年度上訴字第2056││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4年1月13日│104年1月13日│104年1月13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913號(編號1至5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0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23日│102年8月6日│102年7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3年度偵字第1422│署103年度偵字第1422│署103年度偵字第1422│││號│號│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2056│103年度上訴字第2056│103年度上訴字第2056││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4年1月13日│104年1月13日│104年1月13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913號(編號1至5所│士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第第914號(編號6至│││20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9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0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2年7月25日│102年8月1日│102年8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3年度偵字第1422│署103年度偵字第1422│署103年度偵字第1422│││號│號│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2056│103年度上訴字第2056│103年度上訴字第2056││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4年1月13日│104年1月13日│104年1月13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914號(編號6至9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0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