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小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小字第136號原告 蔡春美 被告 陳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小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小字第136號原告 蔡春美 被告 陳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