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撤緩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撤緩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撤緩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輝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過失傷害案件,聲請撤銷緩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一聲請書所載。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又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犯過失傷害罪,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1日
以99年度交易字第4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5年,並應履行如附件二所示本院99年度 司南 簡調字第459號調解筆錄所示內容之賠償義務,於99年6月21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憑。
㈡雖受刑人依上開刑事判決主文所示,應自99年5月10日起至
清償完畢止,向被害人 林彥豪 按月於每月10日各給付新台幣(下同)1萬元;而受刑人僅於99年5月起至100年1月有按時履行,自100年2月份起,每月僅履行6千元或3千元不等之金額(詳如附表所示)。
㈢然被害人林彥豪於103年5月22日本院訊問時稱:伊並未向檢
察官聲請撤銷被告緩刑,受刑人迄今仍有繼續給付賠償金,雖然受刑人每月只給付3千元,但伊可以接受,希望繼續維持受刑人之緩刑宣告,讓受刑人每月依照其能力給付賠償金等語(見撤緩字卷第15頁、第15頁背面)。是以,受刑人雖未完全依上開刑事判決主文諭知方式履行緩刑條件,然其每月仍盡力賠償被害人3千元,且據被害人表示願意接受每月3千元之賠償金,並希望維持受刑人之緩刑宣告,本院斟酌被害人之意見,並考量受刑人仍持續給付賠償金中,如令受刑人入監服刑,受刑人即無法持續工作以履行賠償金,故本院認受刑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情節尚非重大。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以受刑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
負擔情節重大為由,聲請本院撤銷受刑人緩刑宣告,其聲請顯與法不合,難謂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附表┌──┬───────┬─────┬────────┐│編號│匯款日期│金額│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新台幣)│書│├──┼───────┼─────┼────────┤│1│99年4月12日│35,000元│執聲卷第12頁│├──┼───────┼─────┼────────┤│2│99年5月6日│10,000元│執聲卷第13頁│├──┼───────┼─────┼────────┤│3│99年6月8日│10,000元│執聲卷第14頁│├──┼───────┼─────┼────────┤│4│99年7月6日│10,000元│執聲卷第15頁│├──┼───────┼─────┼────────┤│5│99年8月6日│10,000元│執聲卷第16頁│├──┼───────┼─────┼────────┤│6│99年9月6日│10,000元│執聲卷第17頁│├──┼───────┼─────┼────────┤│7│99年10月6日│10,000元│執聲卷第18頁│├──┼───────┼─────┼────────┤│8│99年11月8日│10,000元│執聲卷第19頁│├──┼───────┼─────┼────────┤│9│99年12月8日│10,000元│執聲卷第20頁│├──┼───────┼─────┼────────┤│10│100年1月6日│10,000元│執聲卷第21頁│├──┼───────┼─────┼────────┤│11│100年4月11日│6,000元│執聲卷第22頁│├──┼───────┼─────┼────────┤│12│100年5月9日│6,000元│執聲卷第22頁背面│├──┼───────┼─────┼────────┤│13│100年6月9日│6,000元│執聲卷第23頁│├──┼───────┼─────┼────────┤│14│100年7月11日│6,000元│執聲卷第23頁背面│├──┼───────┼─────┼────────┤│15│100年9月16日│5,000元│執聲卷第24頁│├──┼───────┼─────┼────────┤│16│100年10月12日│5,000元│執聲卷第24頁背面│├──┼───────┼─────┼────────┤│17│100年11月14日│5,000元│執聲卷第25頁│├──┼───────┼─────┼────────┤│18│100年12月12日│5,000元│執聲卷第25頁背面│├──┼───────┼─────┼────────┤│19│101年3月13日│5,000元│執聲卷第26頁│├──┼───────┼─────┼────────┤│20│101年4月12日│5,000元│執聲卷第26頁背面│├──┼───────┼─────┼────────┤│21│101年5月14日│5,000元│執聲卷第27頁│├──┼───────┼─────┼────────┤│22│101年6月12日│5,000元│執聲卷第27頁背面│├──┼───────┼─────┼────────┤│23│101年6月12日│5,000元│執聲卷第28頁│├──┼───────┼─────┼────────┤│24│101年7月11日│5,000元│執聲卷第28頁背面│├──┼───────┼─────┼────────┤│25│101年8月20日│5,000元│執聲卷第29頁│├──┼───────┼─────┼────────┤│26│101年9月11日│5,000元│執聲卷第29頁背面│├──┼───────┼─────┼────────┤│27│101年10月15日│5,000元│執聲卷第30頁│├──┼───────┼─────┼────────┤│28│101年11月12日│5,000元│執聲卷第30頁背面│├──┼───────┼─────┼────────┤│29│101年12月13日│5,000元│執聲卷第31頁│├──┼───────┼─────┼────────┤│30│102年3月12日│3,000元│執聲卷第31頁背面│├──┼───────┼─────┼────────┤│31│102年4月16日│3,000元│執聲卷第32頁│├──┼───────┼─────┼────────┤│32│102年5月13日│3,000元│執聲卷第32頁背面│├──┼───────┼─────┼────────┤│33│102年6月11日│3,000元│執聲卷第33頁│├──┼───────┼─────┼────────┤│34│102年7月11日│3,000元│執聲卷第33頁背面│├──┼───────┼─────┼────────┤│35│102年8月13日│3,000元│執聲卷第34頁│├──┼───────┼─────┼────────┤│36│102年11月8日│3,000元│執聲卷第34頁背面│├──┼───────┼─────┼────────┤│37│102年12月10日│3,000元│執聲卷第35頁背面│├──┼───────┼─────┼────────┤│38│103年1月13日│3,000元│執聲卷第35頁│├──┼───────┼─────┼────────┤│39│103年2月12日│3,000元│執聲卷第36頁│├──┼───────┼─────┼────────┤│40│103年4月2日│6,000元│執聲卷第36頁背面│├──┼───────┴─────┼────────┤│總計│2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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