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侵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原告A女(即代號0000-000000)原告兼法定代理人A女之父(住址詳卷)
A女之母(住址詳卷)被告 邱維富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侵訴字第6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玉齡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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