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1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1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國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零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叁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柒仟肆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零叁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肆仟柒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貳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