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6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13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公園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61號抗告人即原告 張雍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等間國家公園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01361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徐瑞晃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蔡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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