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71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周彥 憑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叁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叁仟伍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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