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執字第120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乙○○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鈞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查:聲請人指定98年9月17日上午10時20分、98年10月29日上午10時之執行期日,經傳、拘被告無著,聲請人亦通知具保人應於98年10月29日上午10時偕同被告到署,具保人置之不理,此有傳票送達回證3紙、拘票執行報告2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紙、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再查,被告之戶籍址原登記在具保人同一戶籍址即桃園縣中壢市○○路○○○巷○○號3樓,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份在卷可憑,雖於上開侵占案件即本院98年度易字第346號於98年7月14日判決後之98年12月8日由具保人或其家人或其上開戶籍地之屋主將被告戶籍遷出,致被告目前寄籍於中壢市戶政事務所,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考,然此係上開傳票送達後之遷移行為,不影響上開傳、拘之合法性。況查,被告分於98年11月25日、98年12月30日經本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在案,有其前案紀錄表可查。綜上,被告顯已逃匿,聲請意旨核與事實相符。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98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