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簡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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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4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顏翊 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卓進忠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