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家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家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家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所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之裁定,以「該案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管轄法院,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20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楊家俊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各罪,均經確定在案,其中最後判決之法院為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本院,按諸首開說明,本院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復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
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四、經查:受刑人楊家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上開各罪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張靜琪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附表受刑人楊家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製造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年6月││││││├────────┼─────────┼─────────┼──────────┤│犯罪日期│100.3.15│104.2.4│100.3.11││││││├────────┼─────────┼─────────┼──────────┤│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度毒│彰化地檢104年度毒│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偵字第990號│偵字第743號│第2708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訴緝字第6號││事實審││8號│354號│││├────┼─────────┼─────────┼──────────┤││判決日期│104.3.17│104.7.9│104.9.30│├───┼────┼─────────┼─────────┼──────────┤││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訴緝字第6號││判決││8號│354號│││├────┼─────────┼─────────┼──────────┤││確定日期│104.4.8│104.8.4│104.11.13│├───┴────┼─────────┼─────────┼──────────┤│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得否易服社會勞動││││└────────┴─────────┴─────────┴──────────┘┌────────┬─────────┬─────────┬──────────┐│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製造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10月│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0.6月間某日至│104.1.15至104.2.5││││100.7.19│││├────────┼─────────┼─────────┼──────────┤│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85號│字第1543、4275號││├───┬────┼─────────┼─────────┼──────────┤││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581號│105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548號│││├────┼─────────┼─────────┼──────────┤││判決日期│105.6.13│105.6.14││├───┼────┼─────────┼─────────┼──────────┤││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581號│105年度上訴字第│││判決│││548號│││├────┼─────────┼─────────┼──────────┤││確定日期│105.7.5│105.7.2││├───┴────┼─────────┼─────────┼──────────┤│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得否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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