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27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A001(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現羈押於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幼童發育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4625號、114年度偵緝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案被告A001涉犯刑法第286條第1項、第5項之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妨害幼童發育罪嫌,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上開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李敏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