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文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文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楊文煌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166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公訴不受理,其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部分上訴本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4524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626號上訴駁回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經本院88年上訴字第3623號判處有期徒刑12年及拘役50日確定,上揭之案並經本院89年度聲字第664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4年確定,再經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6號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3年4月併科罰金2萬5仟元、拘役25日確定。於民國88年2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2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