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附民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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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附民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青年電器城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志峰 送達代收人 詹仕沂 律師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98年度上易字第1593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何秀燕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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