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2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594號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玖年叁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性自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12月11日執行羈押,至99年3月1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3月1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如玲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