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附民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98年度上易字第14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簡源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