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4374號債權人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微風京品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微風京品大廈管理委員會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如主任委員已變更,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