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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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24號抗告人 廖秀松
魏高明 應受送達地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24號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
104年6月1日本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聲明異議,核其內容係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黃愛真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