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817號上訴人 甯彬 被上訴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更名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蘇建榮 被上訴人臺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林濟民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重訴字第817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6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答詢表附卷可證,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書記官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