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勞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勞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上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林欽雄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法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沈純幸 即宸漢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訴訟代理人 高逸軒 律師被上訴人即興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視同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梁昌枝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泰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附表所示。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林碧玲法官林信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林欽雄及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興大公司均不得抗告。
被上訴人沈純幸即上訴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連玫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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