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變更登記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 康世雄
康林鳳 訴訟代理人 康武朝
謝宗翰 律師再審被告柏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杉益 訴訟代理人 朱增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變更登記再審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5月1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蔡政哲法官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韋杉